(2019)粤2072民初79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946号
李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迈尔顺焊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6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780元。
以上合计3534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成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