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47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471号
高镇辉:
本院受理原告潘欢心诉被告高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8万元及利息(其中116000元从2017年1月28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为29370元;另42000元从2017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为13634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高镇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