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1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116号
冯炳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胜诉被告冯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30000元按月息2%从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8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炳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