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0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05号


潘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亚成与被告张远、潘小华、余有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4353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小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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