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22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223号


刘聪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志威、刘聪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14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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