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54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549号


黎育孟:

本院受理原告曾艳文与被告黎育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黎育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275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曾艳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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