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55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557号


覃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梅与被告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覃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592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38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陈光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