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1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719号


欧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欧伟兴诉被告欧玉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欧伟兴与被告欧玉珍离婚;

二、驳回原告欧伟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伟兴负担(该款原告欧伟兴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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