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0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097号
严子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子湾、王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子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106.79元并支付利息(以5106.7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茂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严子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茂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严子湾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