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13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3134号
中山市优之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祺鑫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优之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优之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展位制作费324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祺鑫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祺鑫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超出第一项数额的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