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81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810号
林毫、黄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忠诉被告林毫、黄玉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海忠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
二、被告林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海忠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海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被告林毫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林毫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