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7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75号
王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99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被告王小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