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85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854号
中山市川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意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川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川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意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99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中山市川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小明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