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85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850号
张一培:
本院已受理原告卢炜贤诉被告张一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一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炜贤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炜贤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张一培负担(该款原告卢炜贤已垫付,被告张一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1052元给原告卢炜贤,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