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49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496号
吴先石:
本院受理原告杨继林诉被告吴先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先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继林支付货款161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元,由被告吴先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杨继林预交,被告吴先石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杨继林,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