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24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242号


温联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义的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联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8990元,并支付从立案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889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温联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