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29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294号


岑勤昌: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泰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宝钧、岑勤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岑勤昌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谭宝钧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

二、判令谭宝钧于返还租赁车辆(车辆号码:粤T1883T)并赔偿损失(损失为全部未付租金66367元与收回租赁车辆价值的差额);

三、判令谭宝钧支付逾期利息1474.52元(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9910.1元;

四、判令岑勤昌对谭宝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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