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3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346号
周茂枝: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良诉被告周茂枝、张济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周茂枝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周茂枝立即支付工程承包款16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被告张济平对被告周茂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