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8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863号
王夫炜:
本院受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王夫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夫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何旺来退还货款198元、支付10倍赔偿5900元,合计6098元;
二、驳回原告何旺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夫炜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旺来垫付,被告王夫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何旺来,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