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89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892号
黄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朱炫新与被告黄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118918元给原告朱炫新,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诉次月)起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被告黄永涛负担(该款原告朱炫新已预交,被告黄永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原告朱炫新,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