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8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28号之一


陈红雨: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聪与被告陈红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红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向原告谢文聪支付租金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红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向原告谢文聪支付水电费9709.53元及卷闸门、电梯维修费3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陈红雨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谢文聪预付,被告陈红雨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谢文聪)。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