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44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44号之一
肖燕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与被告肖燕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燕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支付占用费94656元和电费17142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负担800元,被告肖燕兰负担2468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已预付,被告肖燕兰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业五金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