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79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479号之一


陈毅锋:

本院受理原告魏子函与被告陈毅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魏子函与被告陈毅锋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人经营协议书;

二、被告陈毅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向原告魏子函返还投资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陈毅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魏子函垫付,被告陈毅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魏子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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