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52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528号
谢添基:
本院受理原告谢添基与被告徐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添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徐梅平劳务报酬12000元、返还垫付的购买物资款1603元;
二、驳回原告徐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谢添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徐梅平预交,其同意由被告谢添基直接向其支付,被告谢添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212元给原告徐梅平,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