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63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637号
胡代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富与被告胡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代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永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49320元;
二、驳回原告刘永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胡代平负担(该款原告刘永富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胡代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胡代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刘永富,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