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0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5202号


冯鉴基:

本院受理原告许源芳诉被告冯鉴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鉴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许源芳偿还借款91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被告冯鉴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许源芳垫付,被告冯鉴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许源芳,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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