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1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197号
苏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细华与被告苏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细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1元,诉讼保全费933元,合计1974元,由原告刘细华负担(原告刘细华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