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42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424号
彭海刚、中山市古镇中溋电子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科云诉被告彭海刚、中山市古镇中溋电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判令原告工资5834.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彭海刚、中山市古镇中溋电子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6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