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83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836号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明旺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王辉向原告中山市明旺灯饰有限公司补缴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270.46元(7568.21×3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