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55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559号
邓培昌:
本院受理原告罗至轩诉被告邓培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抚养费120000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直到原告满18周岁;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培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