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57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574号


黄逸标:

原告陈嘉文与被告黄逸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逸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向原告陈嘉文支付租金6000元、物业管理费2255.50元、电费44.96元和合同违约金3000元,合计1130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黄逸标负担(该款原告陈嘉文已预交,被告黄逸标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陈嘉文,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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