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民6687号公告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6687号
中山凯升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众联办公设备商行与被告中山凯升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凯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众联办公设备商行支付租金894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众联办公设备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凯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