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202号

罗雪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3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以107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以21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以3225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二、被告罗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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