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496号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496

 

中山市万程电器有限公司、夏永勋、郑玉逢、陈有沛、中山市名田电器有限公司、陈秀暖

本院受理中山市东凤镇卓慧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万程电器有限公司、夏永勋、郑玉逢、陈有沛、中山市名田电器有限公司、陈秀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起诉状请求内容:

判令6被告支付501800元货款及利息(自20188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令6被告支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2211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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