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496号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496号
中山市万程电器有限公司、夏永勋、郑玉逢、陈有沛、中山市名田电器有限公司、陈秀暖: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卓慧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万程电器有限公司、夏永勋、郑玉逢、陈有沛、中山市名田电器有限公司、陈秀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起诉状请求内容:
判令6被告支付501800元货款及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令6被告支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