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34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347号

诸岸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与被告诸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诸岸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陈晓支付货款278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83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诸岸英负担(该款原告陈晓已预交,被告诸岸英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给原告陈晓,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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