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97号
何照辉、中山市东凤镇富星加工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剑丰电子厂诉被告何照辉、中山市东凤镇富星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00808元及其预期还款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照辉、中山市东凤镇富星加工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