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5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516号

黄泓: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亨顺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泓、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63802元,并从起诉之日开始至全部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泓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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