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6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635号
高汝太:
本院受理原告钟礼祥诉被告高汝太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地及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2、判决被告将位于小榄镇(宝丰)桑枝围八街28号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房产返还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高汝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