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86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862号
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利电器有限公司、罗林洪、罗伙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荣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利电器有限公司、胡秀雯、罗林洪、罗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68880.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8880.85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利电器有限公司、罗林洪、罗伙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