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87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876号
刘新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彩红诉被告周许文、中山市百业电器有限公司、刘新兵、雷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四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9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18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新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6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