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52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529号
周厚兴:
本院受理原告樊春秀诉被告周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235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利息为1000元,其余利息按本金235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厚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5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