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73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739号

广州市科连电子有限公司、杨连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迪尼斯塑料厂诉被告广州市科连电子有限公司、杨连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09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市科连电子有限公司、杨连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6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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