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95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953号

朱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华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945元及从2016年2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占用资金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丽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8日下午16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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