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9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966号

胡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元诉被告胡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执行款185850.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艳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