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81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4814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豪骏货运代办服务部、马炳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豪骏货运代办服务部、马炳权、梁桂妹、麻春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