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15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5150号
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刘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源源塑胶厂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刘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向原告支付货款2737006.31元,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9日利息为57058.98元);
二、被告刘三辉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刘三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