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26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洛迪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元,原告负担4212元,被告负担1514元(被告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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