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5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513号
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陈坚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2072民初9513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支付货款258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19.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坚锵对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负担18元,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陈坚锵负担481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已预交499元,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陈坚锵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481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