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673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0%,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止,利息为151967.07元),暂共计1824999.07元;

2、判决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邓达根、刘凤英价值为16730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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