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2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263号

昆区戚永俊针织店、戚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升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2072民初10263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被告昆区戚永俊针织店、戚永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升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4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745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被告昆区戚永俊针织店、戚永俊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升汇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昆区戚永俊针织店、戚永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升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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